泸州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好地提供方便、快捷、准确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内容和精神,特编制《泸州市水务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等情况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参照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luzhou.gov.cn/)上的《泸州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方式
1.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市水务局栏目;
2.泸州市水务局网站;
泸州市水务局网站(http://slj.luzhou.gov.cn/)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登录互联网网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查询方法如下:
(1)目录导航式浏览:点击相应的分类栏目,系统会自动展开下一级目录,并自动显示与该栏目对应的信息列表,点击条目名称或详细信息就可查看详细内容。
(2)标题关键字查询:输入标题关键字并搜索,与关键字匹配的目录项会以列表形式进行显示,点击条目名称或详细信息即可查看详细内容。
3. 其他方式。
公众可到泸州市档案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进行查阅;可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泸州市水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报、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表;
申请人可在受理点获取《泸州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也可在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uzhou.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亦可在泸州市水务局网站(http://slj.luzhou.gov.cn/)“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栏目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制有效),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表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3.尽量详细、明确的描述申请获取信息,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4.每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目前,本机关受理申请人的当面申请、互联网申请和信函申请,暂不受理通过电报、传真、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受理流程;
申请公开信息的具体受理机构为四川省泸州市水务局办公室;
申请人可以当场递交,也可通过信函、网络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网络提交的,请发电子邮件至529992427@qq.com。
(五)受理点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 址: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南路248号1栋,泸州市水务局3楼办公室①;
邮政编码:646000;
电 话:0830-3195298;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14∶30—18∶30;
注:办公时间不含节假日、公休日。
(六)收费标准;
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执行。
(七)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市水务局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将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水务局有关部门或单位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局机关纪委举报。
举报电话:0830-31971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水务局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泸州市水务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 类别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 公开时限 | 公开责任 | 监督电话 | ||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策 | 规章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办公室(人事科) | 0830-3195298 |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 其他文件 | ||||||||||
| 机关简介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 及时更新 | 办公室(人事科) | 0830-3195298 | ||
| 规划信息 | 1.水利行业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2.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3.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款 |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政府 | 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规划计划与移民工作科(工程建设管理科)、市水土保持与防汛抗旱中心 | 0830-3176321 | ||
| 统计信息 | 水资源公报 | □法律 □行政法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 3.《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条 |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水资源管理科(泸州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 0830-3106317 | ||
| 行政执法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的事项来源、权力来源、法定办结时限、行使层级、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设定依据、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等内容。 | □法律 □行政法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 2.《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9年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四十条 4.《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条、第二十三条(一) |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信用中国(泸州)网站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 |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安全监督科) | 0830-3118827 | |
| 1.河道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2.河湖名录、河湖长名单。 | □法律 □行政法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第二十九条 |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政府 | 主流媒体、政府网站、政务微信等方式 | 及时更新 | 河道管理科(水旱灾害防御科) | 0830-3176321 | |||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案件 | □法律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信用中国(泸州)网站 |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安全监督科) | 0830-3106711 | ||
| 公共服务 | 《泸州市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其他...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 其他 |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市水务局水利管理站 | 0830-3115252 | ||
| 法定公开事项 | 财务信息 | 预算决算 |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法律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七款 |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 各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 | 财务审计科 | 0830-3156383 |
| 收费项目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 依据、标准 | □行政法规 □其他...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 其他... |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财务审计科 | 0830-3156383 | ||
| 政府采购 |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 | □法律 □行政法规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九款 |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 财务审计科 | 0830-3195492 | ||
| 重大民生信息 | 社会保障 | 防汛抗旱责任人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款 |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 及时公开 | 市水土保持与防汛抗旱中心 | 0830-3175865 | |
| 应急管理 | 江河水情预警、山洪灾害预警 | □行政法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二款;《四川省水旱灾害预报预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四款。 |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新闻媒体、广播、短信 | 预警期间 | 市水土保持与防汛抗旱中心 | 0830-3175865 | ||
| 招考录用 | 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 □法律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四款 |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 及时公开 | 办公室(人事科) | 0830-3195298 | ||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行政法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 每年:各行政机关1月31日公开/县级政府2月10日公开/市级政府3月10日公开/省级政府3月31日公开 | 办公室(人事科) | 0830-3195298 | |||
| 其他公开事项 | 法治政府建设 | 年度报告 | □行政法规 □其他 | 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区 | 每年4月1日之前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安全监督科) | 0830-3105253 | |
| 建议提案 | 办理结果 | □其他 | 《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办公室(人事科) | 0830-3195298 | ||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年度目录 (动态调整) | □行政法规 □其他 |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 2.《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25〕4号)第十五条 |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办公室(人事科) | 0830-3195298 | ||
| 政策解读 | 图文、视频、动漫等解读材料以及政策吹风会、新闻发布会等 | □行政法规 □其他 |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九条 3.《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25〕4号)第六十九条 |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办公室(人事科) | 0830-3195298 | ||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接受公告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 定期公告 | 市水土保持与防汛抗旱中心 | 0830-3177596 | |||
(2025年6月制) | ||||||||||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号
申 | ○公民 | 姓名 |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
○法人、其他组织 | 机构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营业执照信息 | 联系人 | ||||
法人代表 | |||||
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通信地址 | |||||
电子邮箱 | |||||
提出申请的方式 | ○当面○邮寄○传真○其他 | ||||
受理机关名称 | |||||
所需的政府信息 | |||||
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 ○当面领取○邮寄 ○电子邮件 ○当场阅读、抄录 | ||||
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 | ○纸质文本○光盘○磁盘 | ||||
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 具体用途
类型:○生产○生活○科研○查验自身相关信息 ○其他 | ||||
费用免除理由(可选项) |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有其他经济困难的 | ||||
申请人签名(盖章) | 申请时间 | 年月日 | |||
经办人 | 受理时间 | 年月日 | |||
使用指南 1、本表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每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3、逐项、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4、尽量详细、明确的描述申请获取信息,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 |||||
5、“经办人”、“受理时间”、“申请表编号”项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