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执法公示>详细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

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泸州市水务局公布一批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支队 作者:刘龙宝 发布时间:2023-11-29 09:59 浏览次数: 【字体:

 

今年以来,泸州市水利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先后针对防洪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河道采砂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和安全保护、水土保持等重点领域开展了系列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有力有效查处了一批涉水违法案件,法治水利建设迈出坚实步伐,为全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依法打击侵占河湖、妨碍行洪安全、破坏水工程、非法采砂、非法取水、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领域违法行为。

为强化典型示范引领,促进全水行政执法效能,有效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营造良好水利法治环境,现从全水行政执法案件中选取部分代表性案例,进行普法宣传。

案例一: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

基本案情

20221017日,泸州市水务局对古蔺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巡查中发现,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在施工现场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按照GB 2893-2008\GB 2894-2008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语、标牌。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案件查处情况

鉴于该施工单位积极配合行政执法调查,态度端正,主动开展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泸州市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安全隐患。当事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安全是全社会的重要课题,针对水利行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和处罚力度加强不仅是水利工程安全工作的一项重大措施,也与建设和谐社会、促进公共安全紧密相关。通过该案件,依法规范了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增强了当事人守法意识。案件查处起到了以案释法效应,增强了相关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达到以点带面的积极效果。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累了办案经验,提升了办案能力,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较好的指导作用。

案例高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倾倒种植土

基本案情

2021118日,龙马潭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在对龙马潭区特兴街道某长江河滩地进行日常执法巡查时发现,有人未经批准擅自长江河滩地倾倒种植土,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规定。

案件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高某给予罚款1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堆物会直接影响河道行洪和水利工程安全,可能会损毁岸坡和堤防。通过此次执法,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的不法人员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增强了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对其他欲以身试法的个人起到震慑作用,充分展现了我市对涉河水事违法行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决心。

案例成都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

基本案情

2022520日,纳溪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纳溪区上马镇某村取用地下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的规定。

案件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规定,结合《四川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考执行标准(试行)》规定,纳溪区水务局依法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2.2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通过该案件,向当事人普及了非法取水法律责任以及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水资源是国有资源,应自觉遵守水法规定,共同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经过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当事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将积极宣传水资源保护的知识,引导身边的人共同参与到水资源保护工作中来。此次案件的查处不仅有效打击了非法取水行为,保护了我们珍贵的水资源,也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提高了公众对水法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案例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损坏某水库总干渠水鸭田暗渠

基本案情

泸县水务局在巡查中发现,某公司在高铁段施工时,故意因施工损坏水库总干渠水鸭田暗渠。该行为违反《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信、发电、输变电、水文、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附属设施,不得干扰或者妨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规定。

案件查处情况

经调查,公司在高铁段施工作业时,损坏水库灌区主干渠水鸭田暗渠违法行为属实。施工单位在违法行为被发现,未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依据《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故意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的规定,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责令修复受损渠道造成的损失公司向当地水库管理单位进行赔偿2022414日,当事人缴纳5万元罚款并完成了受损渠道的修复及赔偿

典型意义

水利工程基础设施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毁损。本案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水利工程中的渠道担负着人畜饮水、农业灌溉等重要任务,是保证粮食安全的一个重要举措。当事人存在明显主观过错,且事发之后未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从人畜饮水安全、农业生产安全等方面出发,县水务局坚决依法查处。该案充分的体现了严肃惩处与宣传教育相结合,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取得较好的警示教育和法治宣传社会效果

案例某置地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基本案情

20221125日,江阳区水务局依法公司送达《泸州市江阳区水务局水土保持补偿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要求公司接此通知书后5日内足额缴纳工程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经调查,公司未按期缴纳工程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规定。

案件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江阳区水务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公司于20221230日前缴纳某工程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罚款人民币0.4万元并征收该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滞纳金人民币801.65元。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加大水土保持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格遵循办案程序,依法对个别生产项目未批先建、违法弃渣、未验先投、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维护了法律法规的权威性,震慑了一些潜在的水保违法行为,增强了监督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的意识,达到了查处一起、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例古蔺某公司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基本案情

202319日,古蔺县水务局工作人员在进行四季度水量核定时发现,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的规定。经调查,公司年取水许可水量为1000,截至202212312359分实际年取水量为1112.0431,已超年取水许可112.0431

案件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规定,202321日,古蔺县水务局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对公司授权委托人吴进行调查询问和现场取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重新论证变更取水许可并补缴水资源税费。202322日,公司补充缴纳水资源税费315656.27元,并提交税收完税证明;2023222日,古蔺县水务局向违法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2023223日,违法主体已缴纳罚款7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的快速增长,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在此背景下,一些地区出现了严重的违规取水现象,严重影响了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近年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治水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要求,以取用水管理为重点,加大对超许可取水等问题整治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取水单位超许可取水、取用水管理不规范、取水计量设施未安装或未定期检定的情况依然存在。本案打击了非法取用水行为,保护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增强了当事人守法意识、增强了相关取水户依法依规取用水的意识,达到小惩大诫的效果。


分享到:
【打印正文】

温馨提示

请先点击”统一用户登录“进行用户认证登录,
如已完成请点击”已登录“
统一用户登录 已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