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水务局 关于云山坝至茅溪天然气输气管道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2-29 09:05:09 【字体:

泸州市水务局

关于云山坝至茅溪天然气输气管道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四川泸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关于审批云山坝至茅溪天然气输气管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已收悉。

云山坝至茅溪天然气输气管道项目位于泸州市叙永县(两河镇、落卜镇、后山镇、东镇)、古蔺县(箭竹苗族乡、德耀镇、彰德街道、金兰街道、龙山镇、皇华镇、石宝镇、茅溪镇),为新建建设类项目。项目由站场阀室工程区、管道工程区、堆管场区、施工便道区、弃土场区组成,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输气管线126.315km,新建站场2座(云山坝首站、茅溪末站),改建站场1座(云山坝脱水站),新建线路截断阀室4座(1#阀室、2#阀室、3#阀室、4#阀室);新建施工便道24.41km,并配套设置61处堆管场。项目总占地250.27hm²,其中永久占地面积1.70hm²,临时占地面积248.57hm²项目土石方挖填总量246.19,其中挖方128.58(含表土剥离25.33,一般土方86.38,石方16.31,淤泥0.56),填方117.61(含表土回覆25.33,一般土方80.28,石方11.44,淤泥0.56);土方弃方6.10m3,全部堆放至弃土场区并复耕;综合利用石方4.87m3,均用于施工期间挡土墙等拦挡工程施工材料使用。项目总投资87198万元,土建投资55897.32万元,资金来源企业自筹银行贷款。项目预计202312月开工,预计202412月完工,总工期13个月

我局于202312月组织对《云山坝至茅溪天然气输气管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专家组提出了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250.27hm22502705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岩溶区建设类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1%,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6%,林草覆盖率23%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应在下阶段设计中作进一步复核及优化。主要分区及措施包括:

1.站场阀室工程区:表土剥离表土回覆排水沟排水暗管、灌草绿化、植草绿化、防雨布覆盖。

2.管道工程区:一般埋设段表土剥离表土回覆土地整治撒草绿化、临时排水沟、防雨布覆盖、土袋挡墙陡坡段)表土剥离、表土回覆、土地整治、撒草绿化、土袋挡墙、临时排水沟、沉沙池、防雨布覆盖。(横坡段)表土剥离、表土回覆、截水沟、沉沙池、临时截水沟、密目网、防雨布覆盖。(穿越工程)表土剥离、表土回覆、土地整治、撒草绿化、临时截水沟、临时排水沟、临时沉砂池、土袋挡墙。

3.堆管场区:土地整治、防雨布

4.施工便道区:表土剥离表土回覆、灌草绿化、临时排水沟

5.弃土场区:表土剥离表土回覆、临时排水沟、沉沙池、防雨布覆盖

(五)同意《报告书》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列标准、方式和金额,本项目征占用地面积250.27hm22502705m2,计征标准1.3/m2,共计325.351万元(3253516.5元),其中叙永县部分缴纳81.654万元(816536.5元),古蔺县部分缴纳243.698万元(2436980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工作,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土石方的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申报和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拒不缴纳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本项目建设时,若确需新增弃渣场或变更处置方案,应按照水利部令第53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及时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处以每立方米弃渣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四、本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五、本项目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本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本批复仅用于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项目建设涉及应由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竹业、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内容,建设单位须按照上述部门的工作要求完善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联系人及电话:陈阳,15181971196

 

 

 

泸州市水务局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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