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水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2021年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起步之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为进一步巩固全市河道采砂规范管理、持续向好的良好局面,为“十四五”规划实施开好局起好步,根据《水利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水河湖〔2021〕80号)、《水利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2021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及《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四川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川水函〔2021〕532号)等文件要求,泸州市水务局、泸州市公安局、泸州市交通运输局决定从即日起联合开展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的
压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规范河道采砂管理,严格案件查处,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切实维护河道采砂管理秩序,坚决防止非法采砂反弹,确保河道防洪、供水、通航和生态安全。
二、行动范围
全市范围所有河流、水库。
三、行动时间
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工作任务
(一)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各区县要建立完善河道采砂责任人体系,逐级逐段落实采砂管理河长、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责任人,压实河道采砂管理“四个责任人”和长江干流“五个责任人”职责,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实行河(湖)长制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组织领导,统筹推进采砂监管,加强河道采砂舆情管控,做好“七一”、国庆等重要时段河道采砂管理。细化部门职责、管理人员职责,落实管理责任。禁采区、禁采期也应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空档”。
(二)规范河道采砂规划许可。各区县要做好河道砂石资源调查分析,对有砂石储备、具备开采价值的河道,科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基本实现采砂规划全覆盖。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前,要做好前期勘查,切实弄清砂石储量、可采量、开采范围和深度,防止出现规划砂石量与实际开采量出现严重不符的情况。以批准的规划为依据,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河道修复方案等,开采后的河道修复以平整、不影响安全为原则。依法依规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依法许可河道采砂,全面推行河道采砂许可电子证照,实行河道采砂许可网上办理。依法依规出让河道采砂权,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推行集约化、规范化、规模化开采。推行使用四川省河道采砂信息系统,加强规划许可执行情况监管。
(三)加强河道采砂巡查监管。各区县水务、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按照“四不两直”要求,加强河道采砂日常监管,加大对重点江段、敏感水域巡查频次,加强对问题易发多发河段和交界水域巡查力度,建立完善水利、公安、交通运输等联合巡查制度和信息沟通制度,充分利用我市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平台,落实好成员单位每月牵头开展至少1次的河道采砂联合巡查机制,切实提升打击整治合力。加强河道采砂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现场监控系统,充分运用电子围栏、电子监控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处置涉砂乱点乱象,强化人、车、砂要素监管。推行出入卡口、车辆冲洗装置、地磅、电脑计重收费。加强采砂规划、实施方案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理单位,不定期测量开采区高程、范围,强化采运销环节管理和采砂现场的管理。
(四)打击非法采运河砂行为。水利部门做好砂石价值认定和非法采砂危害防洪安全的鉴定工作,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水利、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公安部门开展打击长江非法采砂犯罪专项行动,对查处非法采砂、非法运砂时发现的涉砂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对发现的违法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打击“两无”(无规划、无许可)、“两禁”(禁采区、禁采期)、“三超”(超量、超时、超范围)等违规违法开采砂石,保持对非法采、运砂行为高压严打态势。
(五)强化涉砂船舶(车辆)治理。强化采砂源头治理,长江干流泸州段、赤水河干流泸州段等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道砂石已实施全面禁采。水务、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对采砂船舶进行全面排查,依法查处证件不齐、船证不符的采砂船船,全面清理整治“三无”采砂船。依法查处非法建(改)造采砂船的企业(点),严禁伪装、隐藏采砂设备。现存的采砂船舶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不得再年审,并做好逐步退出、拆解工作。依法对采砂船舶实行集中停靠管理,落实看守人员和安全措施,造册登记,移动需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备同意。推广使用河道砂石“电子采运联单”,推行采砂装备、运砂船舶(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加强采砂装备、船舶(车辆)动态管理。运输河道砂石的船舶(车辆)不得装运无合法来源的砂石。
(六)加强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贯彻执行《水利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0〕205号),规范库区、河道、航道清淤疏浚等工程砂综合利用管理,充分利用疏浚等工程砂石,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加强对疏浚砂综合利用现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以疏浚等工程之名行采砂之实的违法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行动任务。各区县水务、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配合,主动作为、积极行动,加大巡河检查频次,强化采砂源头管理,整治涉砂乱点乱象,共同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将组成综合整治行动督办小组,赴各区县对综合整治行动开展督办指导,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联防联控,推动行动落地。各级水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健全河道采砂合作机制,规范信息沟通、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等流程,推动部门间采砂管理合作机制落地落实。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同,共同加强采砂监管,共同管护河道生态,联防打击非法采砂,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有效实施采砂源头、环节、要素整治,坚决防止非法采砂反弹。
(三)加强考核宣传,确保行动效果。各区县要落实中、省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视频会商会精神,把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纳入河(湖)长制考核内容,确保行动效果。利用河(湖)长制平台,加强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宣传,通报非法采砂行为,发挥案件查处警示作用,强化河道砂石国有资源意识,营造良好的河道采砂管理社会环境,保持高压严打非法采砂舆论氛围。
各区县水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适时报送工作情况和经验做法,分别总结行动开展情况,并于2021年12月5日前将总结对口报送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水务局:周松柏 15196088981
市公安局:王 卫 15883084666
市交通运输局:易雪姣 17309059593
温馨提示
如已完成请点击”已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