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四川省用水定额》的函 来源: 作者:办公室二 发布时间:2021-01-20 11:0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泸州市水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用水定额》的函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11日印发《四川省用水定额》(川府函〔2021〕8号),四川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51/T2138—2016)同时废止。现将《四川省用水定额》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用水定额》的通知 泸州市水务局 2021年1月20日附件.pdf 分享到: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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