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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加强河道监管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3-06-19 18:00 浏览次数: 【字体:

泸州市水务局

泸市水函〔2011172

泸州市水务局

关于加强河道监管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水务局:

近年来,我市河道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河道涉水建设项目违规行为时有发生,违规侵占河道、向河道倾倒弃土垃圾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河道涉水水事纠纷频繁出现,全市河道管理面临严峻的形势,加强河道管理工作势在必行。为此,今年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函〔201194号),我局也印发了《全市涉河管理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暂行)》(泸市水发〔201185号)。为贯彻落实上诉相关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全市河道管理工作,现就加强河道日常监管检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河道监管检查的重要性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政府的河道主管机关,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水法》、《防洪法》、《渔业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以及《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皆赋予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的河道管理工作职责。因此,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正常河道管理秩序,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尽的工作责任。加强河道日常检查巡查,有利于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到基层群众及单位,增强群众爱护保护河流意识;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制止河道违法行为,对提高我市河道管理水平有着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

二、建立完善检查制度,加强河道日常巡查监管

为加强对河道的检查督查力度,市水务局将整合涉河管理执法相关科室办站队管理执法人员,建立河道管理执法联合检查(督查)组,每年开展一次对全市河道的全面综合检查,不定期督查城区河道、全市重点河段以及区县水务局河道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影响防汛安全的河势稳定情况、涉河建设项目涉水审批及执行情况(含行洪论证及河势稳定评价、渔业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涉水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情况、河道采砂情况、水环境治理情况等。

各区县水务局要结合全市河道管理执法工作的总体要求,针对辖区内河道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整合河道管理执法力量,制定具体的河道检查(巡查)制度,每季度至少要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切实加强河道管理力度。

三、分类处置,及时处理解决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

各区县水务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分类处置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予以解决。对未完善相关涉水审批(含行洪论证及河势稳定评价、渔业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即擅自开工的涉河建设项目,要立即书面责令停工,限期完善相关手续;对未按审批要求执行的涉水建设项目,或野蛮施工而危及河势稳定或行洪安全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破坏涉水水利工程设施或向河道违规倾倒弃土、弃渣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各区县水务局应对相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做好收集归档,市水务局每年将组织抽查检查。

附件:泸州市河道检查处理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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