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省政府加强城市防洪工作要求开展城市防洪检查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
指挥部文件
泸市防汛指〔2011〕15号
关于贯彻省政府加强城市防洪工作要求
开展城市防洪检查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进入主汛期以来,全省多个城市因暴雨引发城市内涝,交通、电力、通讯、供水等市政公用设施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面对城市防洪中凸显的防洪排涝薄弱问题,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1〕32号),对我省城市防洪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为贯彻省政府电文精神,按照市领导关于我市城市防洪工作的批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就开展我市城市防洪工作作如下部署。
一、各区县加强城市防洪工作,按照省政府电文要求开展城市防洪工作,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对本辖区和本系统内的低洼易涝区、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场地、地质灾害隐患点、地下人防工程、停车场、商场、仓库(特别是地下油库)等区域进行拉网式检查,重点查检这些地方的排涝系统、排水管网运行和地质灾害情况。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细化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监控、紧急疏散、避险转移等措施,确保一旦出现险情,能及时安全转移
二、市级有关部门要开展行业系统的城市防洪隐患排查工作。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各司其职,强化各项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和城市防洪隐患排查,确保城市防洪安全。
三、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对本系统本辖区内的城市防洪检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于8月10日前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四、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将组织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人防办、市防汛办组成城市防洪工作检查组,对全市城市防洪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上报市政府。
联系电话:3195117 传真:3195254
电子邮箱:LZ_FB@163.COM
附件:1、城市防洪工作检查安排表;
2、市领导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城市防洪工作的通知》的批示
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1〕32号)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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