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通知公告>详细内容

通知公告

泸州市水务局关于做好河道采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3-06-19 17:59 浏览次数: 【字体:

泸州市水务局

泸市水函〔20115

泸州市水务局关于做好河道采砂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水务局:

近期,市水务局安办转发了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切实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泸市水函〔2010304号),对全市水务系统 “百日安全生产活动”作了安排部署。现结合全市“百日安全生产活动”的有关要求,就做好河道采砂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是我市河道管理执法工作的重点,我市以安全生产为统揽认真抓好河道采砂管理执法工作的做法得到了省厅的充分肯定。据了解,今年水利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执法工作会议可能在泸州召开。2011年,我市将进一步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各区县水务局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二、认真开展河道采砂安全检查

一是各区县水务局要在节前普遍开展一次采砂安全检查。自即日起至春节前,全面开展采砂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应结合砂场规范管理、砂场安全生产等工作要求,按照采砂许可证上载明的各项内容逐项登记检查,并重点围绕砂场采砂范围、区域、开采深度、船舶控制数量、砂船功率、采量等6个方面开展检查,做好检查登记。二是发现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一律责令停止采砂行为。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采砂业主应持证开采。目前,全市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办理工作已基本结束,除个别新配置点或新增加采砂船舶的采砂点仍在申办外,其余的少数几个采砂点采砂业主已书面承诺不开采(此前已要求区县水务局落实)。其余沱江、赤水河采砂证由相关县水务局颁发。因此,各区县水务局在检查中,凡发现未合法持有采砂许可证的一律责令停止开采,采砂场或采砂船舶未留置采砂证的要督促整改。

三、加强工作信息报送

各区县水务局要及时报送检查工作信息,在331日前向市局水综科专项报送采砂管理检查总结。于531日前上报采砂安全生产总结。我局根据工作需要将对各区县采砂管理工作组织监督检查。(邮箱:LZSLH1969@163.COM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