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通知公告>详细内容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目标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3-06-19 17:59 浏览次数: 【字体:

泸州市水务局文件

泸市水发〔2010156

关于印发目标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水务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务系统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工作,现将修订完善的《区县水务局目标绩效管理办法》、《泸州市水务局机关事业单位目标绩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区县水务局目标绩效管理办法

2、泸州市水务局机关事业单位目标绩效管理办法

年七月十五
区县水务局目标绩效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市水务系统水务目标绩效管理工作,增强执行力,确保政令畅通,充分调动水务系统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推进泸州水务可持续发展,参照市委、市政府及省水利厅目标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泸州水务工作实际,制定区县水务局目标绩效管理办法。

一、目标绩效管理责任体系

(一) 区县水务局目标绩效管理工作实行市水务局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制。局党组书记、局长为市水务局目标管理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市委、市政府、省厅下达的水务目标任务。

市水务局副局长、纪检组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相关目标的组织实施和落实。

(二)各区县水务局党组(委)书记、局长为本区县水务目标绩效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区县工作目标的具体实施。

二、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成立市水务局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市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指导、实施和考核全市水务目标管理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全市水务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及督查督办工作。

三、绩效目标制定与分解

(一)目标的制定年初由市水务局按照省、市下达的指标进行量化分解。

(二)目标的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一般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必须在当年度930日前,以专题请示报市局目标办,经局绩效目标考核组批准后,统一下达调整。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2)涉及全局性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四、考核办法和程序

年终考核采取各区县水务局自查考核与市水务局统一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于每年的年末或翌年的年初进行。各区县于1231日前对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局目标考核组办公室核定。在此基础上,市局统一组织、集中时间,由局领导带队,并从区县局抽调人员组成目标检查组对区县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市局目标办将根据区县自查情况、抽查结果及综合局各单位民主测评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局党组会审定后通报。

五、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工作目标90分,其中综合目标80分,共同目标10分。

1、综合目标。基本分80分。完成目标110%(含)以上按基本分的110%计分;完成目标70%(含)至110%的,按完成目标的比例计分;完成目标70%以下的不计分。非量化指标圆满完成的计满分。综合目标得分为100分的计80分,不足或超过的按比例计分,最高不超过88分。

2共同目标基本分10目标管理、督查督办、政务信息、公文处理、信访和值班等工作(未出现下述扣分情况的,得基本分)如有下列情况的直接在总目标中扣分。

1目标管理。主要领导不重视目标管理工作,工作机构、人员不落实的扣0.2 分;目标责任未分解落实、未制定本单位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扣0.2 分;目标管理工作的各种材料、报表不按时或不按规范要求上报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

2督查督办。对市委、市政府目督办的督查督办事项和市水务局交办的事项,推诿不办超过时限的,每发生一次扣0.2 分;未按时限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按时办理但不符合要求,限期办理仍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没有按要求时限上报材料的,每发生一次扣0.2 分。

3信息工作。按市水务局下达的信息目标任务,计扣分标准按《泸州市水务局关于下达2010年度全市水务系统政务信息目标任务的通知》执行。

4公文处理。上报公文、请示报告等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0.2 分;对交办公文未按时限要求办结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一次扣0.2 分;对按时办理但不符合要求,限期重办仍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0.2 分。

5值班、信访、政府12345 呼叫中心交办工作。没有值班、信访制度和没有明确信访办理部门、人员的分别扣0.2分;值班不负责任、遇事推诿造成不良后果的扣0.2 分;节假日漏岗扣0.2 分;发现上访苗头不及时处理和未按时上报的每发生一次(件)扣0.2 分;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其责任单位领导不按时到场参与处理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对政府12345 呼叫中心及信访交办件推诿不办,或不按时办理又不说明情况,或再次办理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0.2 分。

上述共同工作目标每个单项扣分合计不超过该项基本分;所有项目扣分总计不超过10分。

(二)绩效评估10分。

由市水务局各科站室局对区县水务工作进行测评。评估内容分为: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工作业绩、廉洁勤政等方面。计分办法:评估得分为100分的计10分,不足100分的按比例得分。

(三)一票否决目标。

对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社会稳定等工作实行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的单位降低一个评奖等次。

(四)加分和扣分。

l、工作有突出贡献的,获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创新工作在省、市作经验交流的,省市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的,经市水务局局长明确签字加分表扬的,一次加0.3分,同项工作多次批示的只计一次;区县申请加分的需报市局目标办核定,由市水务局目标办审查上报局领导批准。加分最多不超过3分。

2、受到水利部和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3分;受省水利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2分;受到市水务局及市委、市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每次扣0.2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一年内受到各级通报批评3次及以上的单位,年终目标考核时列为不达标单位。

3、凡造成重大新闻不良影响事件,受到国家、省市主要媒体曝光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4、在目标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每发现一处扣2-3分。

六、考核结果运用

按照目标绩效考核得分对被考核各区县水务局进行排名,确定等次。

(一)对连续三年排名第一的,由市水务局授牌表彰。

(二)绩效考核被评为最后一名且未完成水务目标任务得分在90分以下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任务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完成任务比例未超过70%(含70%)的区县水务局,由市水务局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对相关人员原则上不考虑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以及其它有关专业资格认证、注册。

(三)对完成水务目标任务进度较差的区县水务局,由市水务局目标办对该区县进行工作督查;对存在重大工作问题和连续两年排名最后一名的区县将通报至区县政府。

(四)影响全市水务绩效目标任务完成的取消其在水务系统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督查督办

采取定期督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重点督查和一般督查相结合,调研督查和暗访相结合,领导督查和区县督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督查督办,用目标引导行动,用督查推动工作,促进水务目标任务的完成。

建立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半年检查、全年考核的督查制度,通过强化目标、加强督查、提高效能,确保水务工作的落实,确保泸州水务快速发展。

未尽事宜由市水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水务局机关事业单位

目标绩效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水务绩效目标管理工作,促进我局机关事业单位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确保政令畅通,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提高行政效能、增强行政执行力,保障全市水务发展各项目标的顺利实施,参照市委、市政府、省水利厅绩效目标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绩效管理责任体系

(一)市水务局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制。副局长、纪检组长按照分工,负责和组织水务局相关目标的实施。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为本单位目标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相关目标的具体实施。

二、目标绩效管理组织体系

成立市水务局目标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指导实施全市水务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办理全局水务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及督查、督办。

三、绩效目标体系和考核办法

(一)绩效目标管理范围。局机关行政科室(办公室、人教科、机关党委办、水综科、水政科、规计科、财审科、监察科、行政审批科)、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水利综合监察支队、水保办、防办、水产局)、局属事业单位(水利站、地电站、水勘院)全体干部职工及机关工勤人员全部纳入市水务局绩效目标管理体系。

(二)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水务目标体系主要为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为自查、组织抽查和年终考核。各单位每半年、年终都要对所承办的各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局目标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时间分别为620日、1220日。在自查基础上,由局绩效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局绩效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各单位自查情况和核实情况,形成自查报告,经局领导审定后按省市要求时限上报全局半年、年终绩效目标任务执行情况。

(三)目标分值考核计分办法。

1、职能目标:基本分70分,量化指标完成110%(含)以上按基本分计,完成100%110%的按比例扣减基本分,完成目标100%(含)以下的不得分。非量化指标在市级评比中,不扣分视为完成目标。

2、共同目标:基本分20分,完成任务得基本分,未完成任务采取倒扣分制,每项扣分不超过该项基本分。

3、绩效评估:基本分10分,由区县水务局对局机关科室及局属各单位工作进行测评,同时局机关科室及局属各单位互评。评估内容分为: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工作业绩、廉洁勤政等方面。计分办法:测评得分为100分的计10分,不足100分的按比例计分。

扣分:业务目标在省市级评比中被扣分的,局内考核实施2倍扣分;

共同目标实行倒扣分制:在市级评比中被一票否决或在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中一票否决的承办单位,年终考核为全局倒数第一名,取消该单位人员年终考评优秀资格。

加分:(1)获奖加分:获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给予相应加分。

加分标准:综合工作获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3分;获省委、省政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表彰的加2.5分,获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市委、市政府表彰和省厅年终考评先进的,或前6名加2分,其余名次加1分;获省厅(含省政府防汛指挥部)奖励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50.3分。获市委办、市政府办表彰的加0.3分,奖励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30.20.1。单项工作获中央、国务院办公厅表彰的加2分,奖励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10.5分;获省委、省政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表彰的加1分,奖励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50.3分;获省厅(含省政府防汛指挥部)、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0.5分、奖励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50.30.1分。获市委办、市政府办表彰的加0.2分,奖励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20.10.05;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肯定,有明确批示表扬的加0.5分;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肯定,有明确批示表扬的加0.3分。

2创新工作思路在省、市作经验交流或工作有特色、亮点,取得突破性进展的,经局领导研究给予相应加分。加分最多不超过3分。

四、强化督查督办工作

加强督查督办,促进绩效目标任务的完成。采取定期督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重点督查和一般督查相结合,调研督查和暗访相结合,领导督查和各单位督查相结合等方式,用目标引导行动,用督查推动工作,促进水务目标任务的完成。

五、奖惩办法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工作绩效目标按照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水务工作目标责任分解表内容进行考核,年终按照单位得分进行排名和评奖。

未尽事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