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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09年度第一批长江干流泸州段河道采砂许可工作的通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3-06-19 17:59 浏览次数: 【字体:

泸州市水利局文件

泸市水发〔2009270


关于开展2009年度第一批长江干流

泸州段河道采砂许可工作的通知

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合江县水利局:

为加强我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长江河道采砂活动,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根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水利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长江水利委员会《采砂许可申请书》和市政府泸市府函〔2006191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9年度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受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度的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从发文之日起开始受理。

二、本次第一批受理申请的采砂点必须是长江河道砂石开采权拍卖未到期的采砂点,同时,对水采采砂点要严格按照市水利局、市海事局、长江泸州航道局共同商定的采砂船舶控制数量进行办理(详见附件4)。

凡以上确定了长江河道砂石开采权的采砂点,不得再受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采砂许可申请。

三、取得长江河道砂石开采权的采砂业主,应当向采砂点所在地区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递交书面申请,并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中的内容提交相关材料,同时填写《采砂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

各区县水利局在初审时,对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相关材料经年检并且合法真实有效的,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各区县水利局承诺的办理时效要求,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出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否则视为自行撤回本次申请;待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后,由各区县水利局按要求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各区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报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水利局窗口,经市水利局再审后,上报省水利厅审批发放《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

四、各区县水利局必须与各采砂业主(即采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定《长江河道采砂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落实采砂安全责任,坚决杜绝采砂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将责任书抄送市水利局一份。

五、各区县水利局要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水利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确保河道采砂安全的通知》(泸市府函〔2006191号)文件等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采砂活动具体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依法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非法采砂、违规采砂行为,加大打击非法采砂的执法力度,保障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六、我市省管河流沱江及市管河流永宁河、濑溪河、龙溪河的采砂许可办理参照本通知执行,有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按照市水利局委托各区县水利局工作职责进行管理。

附件:1、《长江河道采砂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2、《采砂许可申请书》

3、《长江河道采砂安全生产责任书》

4、《2009年度第一批办理长江河道采砂许可采砂点情况表》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1

长江河道采砂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式三份)

一、采砂书面申请书

二、按要求填写完整的《采砂许可申请书》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采砂船舶或旱采机具的照片(各四张);

五、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采砂安全作业负责人照片(各四张);

六、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采砂安全作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从事水采的提供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复印件和海事部门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证以及航道部门的书面意见

八、采砂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提供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或说明材料

九、其它相关材料

说明:

1、提交相关材料必须是真实、经年检和合法有效的。

2证照均需提供原件,用作查验,留存复印件。船舶照片可见船名船号,且为同一底版。

3、船舶采砂实行一船一证

4收回上年度采砂许可证原件(含正、副本)

5、经过市场竞争机制现已取得长江河道砂石开采权的采砂户,凡本年度如果不开采砂石的,采砂单位或个人(法定代表人)要出具书面的说明材料,逐级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6、水采采砂点船舶,按照航道、海事部门提供的控制数量和要求进行申请,由取得开采权的采砂业主申请,提供采砂船舶有关材料,并向水利部门逐级上报。

OO九年九月

附件2

编号:

采砂许可申请书

申请单位名称:

  表:

人姓名: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制

一、必须严格遵守《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二、申请采砂的,应按每艘采砂船各填写一份申请书;

三、必须按照申请表所规定的栏目填写齐全、清楚、并且客观、真实;

四、提交申请时,必须附具企业或个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采砂船舶证件、船员证件的复印件;申请吹填造地采砂的,还应附具该河段比例尺为万分之一的河道地形图;

五、提交申请时,应贴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个人及采砂安全作业负责人的一寸彩色登记照片、采砂船舶(机具)照片;

六、在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前,必须由县、地(市)、省级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七、采砂许可申请书可以直接在有关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也可以从长江水利委员会网站上下载。

申请单位名称

企业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个人)照片

采砂安全

作业负责人

照 片

申请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个人)

姓名

住址

邮编

电话

身份证号

采砂安全作业

负责人

姓名

电话

住址

身份证号

船名、船号

采砂功率

开采时间

作业方式

采砂地点

开采深度

采砂范围 (控制点坐标)

开采量

日采量

开采的性质、种类

采砂

总量

砂石堆放地点

弃料处理方案

采砂设备基本情况(采砂动力、吸砂管长度、行驶动力、航速等)

采砂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船上总人数及驾驶、采砂操作、轮机、修理、管理、勤杂等人员数量)

企业或个体营业执照证书号及发证机关

船舶证书号及发证机关(船舶国籍证书、内河船舶检验证书、内河船舶适航证书等)

论证报告

基本情况说明

安全作业措施

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签字(盖章)

县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

采砂船(机具)照片

附件3

长江河道采砂安全生产

OO九年制

长江河道采砂安全生产责任书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为了切实加强对我市长江河道采砂的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 区(县)水利局特就长江河道采砂安全生产与采砂业主(即采砂安全生产责任人) 签定本责任书,并明确采砂业主以下采砂安全生产责任:

一、长江河道采砂业主是采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整个采砂点及采砂船舶的采砂生产、经营等安全负责,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及《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结合采砂业主本单位或个人采砂的具体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到岗到人。认真做好对采砂区域周边地区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采砂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采用多种宣传形式,深入宣传河道不是公共场所,进入采砂区域可能存在潜在的危险和人身伤害的风险。

三、明确河道采砂点现场及采砂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人,制定安全生产计划,落实必要的安全生产经费,配备符合要求的采砂技术人员和各类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并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经常性地开展对采砂场地及采砂机具、船舶的安全生产检查,采砂业主和采砂点及采砂船舶安全管理负责人,要经常检查和督促采砂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程进行生产操作,保证采砂机具和船只维护保养正常,严禁违规操作,确保采砂作业安全生产,对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立即进行处置,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禁止任何与采砂无关的车辆、人员进入采砂作业区,维护好采砂场地生产秩序。在采砂现场、周边及通道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河道内乱倒弃物、垃圾、渣土等;禁止任何人员进入采砂河段游泳、玩耍等与采砂无关的活动;禁止其他一切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活动,杜绝发生安全事故。

六、按照《采砂点可行性论证报告》划定的界线、范围、深度、时限和《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采砂作业。采砂作业不得影响航运、行洪安全和河势稳定;采砂作业要随采随运,对因开采形成的堆积体,在主汛期到来之前必须及时进行清障并清运出河道。不得在河道内留有堆积砂石料、弃料堆积体、临时工棚以及其他碍洪物体等,及时消除影响行洪的安全隐患。

七、各采砂业主要加强对泵吸、挖掘、分筛、运输和储存等采砂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用电、用油,采砂船舶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船舶安全管理的要求进行检查和作业,防止交通、火灾、海损以及人员伤亡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八、采砂业主及相关人员要随时了解、收集水情、汛情信息,对采砂河段认真开展汛前检查,制定好防汛抢险预案,做好一切转移或撤离河道的准备,随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积极配合水利、防洪部门开展的安全检查。在主汛期到来之前必须无条件地将采砂机具设备及相关设施清离出河道。

九、严禁在长江河道禁采期开采砂石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每年61日至930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为长江宜宾以下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的禁采期,因此,在禁采期内长江干流泸州段全段禁止一切采砂活动。采砂船舶统一按照当地政府指定的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点进行集中停靠。如将采砂船舶的采砂设备自行拆卸,并不得存放与船舶上,同时服从水利部门的监督管理,可以进行运输经营。

十、采砂业主要根据《泸州市长江河道采砂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出结合自身实际的、科学有效的、具体的安全应急方案,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发生。发生安全事故时采砂业主必须立即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尽一切力量立即开展抢险自救和抢救人员工作,尽可能地将损失减少到最小,对险情重大的还应当立即向上级机关报告,请求支援和处理,不得瞒报、迟报。

十一、凡采砂业主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规定和本责任书的要求进行采砂活动,所造成的一切安全生产和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以及造成相应后果和损失的,依法由采砂业主承担全部责任,涉及违法的同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二、本责任书一式三份, 区(县)水利局、采砂业主(即采砂安全生产责任人)各执一份,抄送市水利局一份。

区(县)水利局 采砂业主

(盖章) (签字盖章)


附件4

2009年度第一批办理长江河道采砂许可采砂点情况表

行政区域

序号

开采方式

批准年度开采量(万立方米)

采砂船舶控制

数量(艘)

挖石船

抽沙船

江阳区

1

长江右岸华阳街道水中坝河滩采砂点

旱采

3

-

--

2

长江右岸蓝田街道马鞍腰尾段河滩采砂点

旱采

7.5

--

--

3

长江右岸蓝田街道何家坝飞机导航塔段采砂点

旱采

5.6

--

--

4

长江右岸黄舣镇沙鱼嘴河道采砂点

水采

5

--

13

5

长江左岸特兴镇三溪子河滩采砂点

旱采

1

--

--

6

长江右岸黄舣镇陡坎子尾河道采砂点

水采

2

--

2

7

长江右岸弥沱镇麦子碛河道采砂点

水采

3

--

3

合江县

8

长江右岸望龙镇晒平滩河段采砂点

水采、旱采

3+2.4=5.4

--

2

2009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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