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通知公告>详细内容

通知公告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水环境专项治理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3-06-19 17:59 浏览次数: 【字体:
市府办函〔2009143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泸州市“水环境专项治理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水环境专项治理月”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水环境专项治理月”活动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各级水利部门是专项治理活动的责任单位,各级交通、环保、规建、城管等有关部门是专项治理活动的相关责任部门。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水环境专项治理月”活动抓出成效。

二○○九年六月十日

泸州市“水环境专项治理月”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改善我市水环境卫生面貌,改善沿江老百姓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省委、省政府5月25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精神和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环境专项治理月”活动的通知》(川水函〔2009441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四次、五次全会和市委六届八次全会精神,以保障水生态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科学规划,加大投入。有计划、分步骤地加强水务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提高水环境承载能力,促进人水和谐,保护水资源,为推动我市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水环境支撑和保障。

二、专项治理目标

水环境专项治理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坚持科学规划、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铁腕治污、科学治水。通过一个月的集中治理,努力实现“四无一整治”即:一是堤岸无垃圾;二是水面无漂浮物;三是河中无污泥堆积;四是饮用水源无污染;五是入河排污口得到基本整治,使城乡水环境明显好转。

三、专项治理主题重点及标准

“水环境专项治理月”的主题是“还城乡碧水,建美好家园”。工作重点突出清洁、美观、有序,要做到“四个结合”:把专项治理月活动与灾后重建相结合,把专项治理月活动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相结合,把专项治理月活动与整治病险水库相结合,把专项治理月活动与河道管理防汛工作相结合。

要采取“控源、截污、引流、清淤、修复”等多种措施,对全市水环境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治理,要求做到“清污水、清污泥、清垃圾、清障碍”。

(一)清污水。一是加强水源地保护,要集中对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源地监测,对影响水源水质的企业,要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关、停、转、迁要求,并限期实施。以河流、水库作为源水的供水工程,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内,严禁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严禁网箱养鱼,严禁放养畜禽,沿岸防护范围内,无废渣、垃圾、粪便等堆放。采用地下水源的供水工程,特别是采用浅层水的工程,在水源周围50m范围内,无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点等污染源;不应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距井5m以内不应有囤水田。二是加强供水工程保护。要对供水工程及其周边环境进行集中整治,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m范围内,无生活区和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无垃圾、粪便堆放,无污水渠道。整个供水厂区域地面无垃圾、污水、污迹和杂物堆积,建筑墙壁和门窗清洁,无积尘、蛛网、污渍。以集雨为饮用水源的供水工程集流面应避开畜禽圈、粪坑、垃圾堆、柴草垛、油污、农药、肥料等污染源,不得采用马路、石棉瓦屋面和茅草屋面作集流面。三是整治水产养殖秩序。全面禁止施肥(肥水)养鱼,水源水库禁止网箱养鱼,其他水面严格控制网箱养鱼(湖、库不得大于1/1000比例设置网箱,江、河不得大于1/3000比例设置网箱),杜绝炸鱼、毒鱼现象,严厉打击电鱼行为。四是加强排污口设置管理。建立完善水环境纳污总量控制,严格执行入河、渠排污口同意制度,对在江河、湖泊、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规要求严格审查。凡入河排污口,必须经过审批;未经处理污水,不得入河。

(二)清污泥。全面推进河道疏浚清淤,积极开展生态修复。实施城乡河道疏浚整治,重点解决河道堵塞、污泥堆积、水质恶化等问题,恢复河道引排能力,疏通水系、改善水质。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禁在土壤侵蚀危险度高的地区挖沙采石、建厂建房,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划渣场合理处理弃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达到9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率达到90%上;验收率达到80%以上。

(三)清垃圾。集中整治河、湖、库、渠堤岸卫生秩序。重点整治城镇周边河、渠道的乱倒乱、排行为,禁止向河、湖、库、渠倾倒垃圾、废渣,集中开展水面漂浮物打捞行动。整治重点为县城周边河、渠道的乱倒、乱排行为,做到县城以上城区河、渠道内无水葫芦,每千米白色垃圾不得超过5个,河、渠道边无垃圾堆放;乡镇周边河、渠道基本无水葫芦,每千米白色垃圾不得超过8个,无垃圾堆放。

(四)清障碍。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规划,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进一步明确可采区、禁采区、可采深度、禁采期,明确弃渣处理及现场清理要求,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加强河道管理,进一步落实河道清障的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划定河道清障范围,确定清障对象,制订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落实清障队伍,重点对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搭乱建、乱倾乱倒、乱挖乱采”等“三乱”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查处严重阻碍行洪,破坏河势稳定,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拆除一批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大或侵占防洪通道的建筑物。

四、工作步骤

按照省委、省政府及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环境专项治理月”活动的通知》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评价指标体系》要求,具体工作按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建机构定方案阶段(20095262009531日,6天)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市“水环境治理月”活动安排,成立相应的水环境治理月活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开展水环境治理月活动实施方案》。并根据各自职责,对《实施方案》进行细化分解,把整治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

(二)宣传调查摸底阶段(200961200967日,7天)

要加大宣传、摸清底数。通过墙报、印发宣传资料和水利网站等形式,对沿江企事业单位及沿江群众进行大力宣传,通过宣传动员营造浓厚的整治工作氛围,使这项活动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员参与。同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河、库、塘、渠、堤,以及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水产养殖、水土保持、河道采砂等地方乱倒弃土、乱倒垃圾、设置排污口等现象进行逐一排查摸底,并就排查情况制定整治任务明细表。对摸底排查需要整改的单位和个人逐户进行下达整改标准,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同时,还要积极帮助相关整改单位和个人解决对面临的实际困难,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治理方案,就治理工程情况、需采取的措施、资金来源、具体实施、长效机制的建立等提出解决的办法,及时向相关部门和领导汇报,最终使问题得到根本的有效解决。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6月82009年6月2215天)

在全市全面开展水环境专项治理工作,按照统一的专项治理要求及标准,加强地表水、地下水水源、供水工程保护,整治水产养殖秩序和河道、水库、堰塘、渠系卫生秩序,开展打击无证开采河道砂石行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加大水土保持治理力度,确保治理行动达到预期的效果。

(四)巩固提高阶段(20096232009629日,7天)

根据“水环境专项治理月”活动安排,为全面推动我市“水环境专项治理月”活动的开展,市上将组织“水环境专项治理月”活动督导检查组,采用巡查、抽检、互检的方式,分别对各区县开展督导检查。要求各督导组必须在专项治理各个阶段,及时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开展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必须限期要求进行解决,对逾期没有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强制帮助整改,确保达标要求。同时,结合整治成果,巩固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反弹。

(五)总结阶段(200963071日,2天)

各区县人民政府对开展“水环境专项治理月”活动工作情况及取得的成果进行总结后报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五、强化督查,严格奖惩

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及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人民政府“水环境专项治理月”活动的检查、指导和考评,梳理治理重点,规范方法和程序,深入一线,采取巡查、抽检、互检等方式,加强督促指导,对专项治理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工作应付的要严格按照《泸州市城乡环境整治指挥部关于泸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泸市城乡整治〔20099号)要求,实施严格问责,并通报问责事例,形成压力,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并且还要将专项治理月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一并进行。

六、有关要求

一是要明确责任。“水环境专项治理月”活动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水环境专项治理月”活动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各级水利部门是专项治理活动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级交通、环保、规建、城管等有关部门是“水环境专项治理月”活动的相关责任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水环境专项治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摆上议程日程,自行增压加码,明确责任,要落实“水环境专项治理月”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实施办法和措施目标,强化考核检查评比。

二是总结上报。各区县要根据本地实际,认真分析难点、热点和特点,总结规律和经验,及时做好统计,及时将“水环境专项治理月”活动领导小组成立情况及活动实施方案报市水利局;“专项治理月”中的6月919日要求分别上报各地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7月1日前书面将总结情况上报市水利局,并附“水环境专项治理月统计表”。联系人:任滨,联系电话(传真):(08303111930,电子邮箱:lzslrb@163.com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