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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泸州市水利局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河道采砂清障工作确保防汛及采砂安全的通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3-06-19 17:59 浏览次数: 【字体:

泸州市水利局

泸市水函〔200970

泸州市水利局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河道采砂

清障工作确保防汛及采砂安全的通知

长江河道采砂业主          

目前,我市即将进入主汛期,经市、区县水利部门组织人员开展对长江沿线各采砂点的现场检查,发现你处采砂点存在着废弃物、堆积体未及时进行清障消除,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河道行洪,影响了防汛安全和河势稳定,给采砂安全带来诸多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此,现责令你切实做好所属采砂点河道清障工作,确保长江河道行洪安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河道清障工作的认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采砂业主是河道采砂清障和采砂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此,各采砂业主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河道采砂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努力提高对采砂清障工作的认识,认真落实采砂安全生产责任,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切实做好采砂清障和采砂安全工作。

二、认真做好河道采砂清障工作

在主汛期到来之前,必须无条件地将采砂机具及相关采砂设备、设施撤离出采砂河道现场,对临时堆放于河道内的砂石料必须及时清运出河道,同时,限于2008531日前,将河道内形成的阻水障碍物、废弃物、堆积体及时认真地进行清障消除,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同时,按照航道部门和海事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采砂船舶的采砂安全工作,坚决杜绝采砂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严肃法纪、依法追究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在531日前未按规定对采砂点的废弃物、堆积体及时进行清障消除,以及采砂船舶违规进行作业而造成安全事故,同时,在61日至930日禁采期内从事任何采砂作业活动的,水利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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