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和有关活动审批权限的通知
泸州市水利局文件
泸市水发〔2009〕109号
泸州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
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
方案和有关活动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区县水利(水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境内的河道管理,确保防汛安全,规范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及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发放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的范围及规模的通知》(长江务〔2002〕35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管江河河道管理权限的通知》(川水发〔2003〕37号)和《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水发〔2004〕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和有关活动的审批权限作如下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国家、省、市、区县级管理河道河段
1、国家管理的河道河段:长江及跨省河道河段。
2、省级管理的河道河段:沱江。
3、市级管理河道河段:
永宁河(跨叙永县、纳溪区):泸州市境内干流叙永县叙永镇东门河与南门河汇合口处——纳溪区安富镇长江汇合口的河道河段;
濑溪河(跨泸县、龙马潭区):泸州市境内干流泸县方洞镇入境处——龙马潭区胡市镇沱江汇合口的河道河段;
龙溪河(跨泸县、龙马潭区):泸州市境内干流泸县三溪口水库大坝外坡坝脚处——龙马潭区罗汉镇长江汇合口的河道河段。
4、区县级管理河道河段:各区县境内除国家管理、省级管理、市级管理河道河段以外的其它所有河道河段。
二、河道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5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2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其余河道的河道管理范围,按1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
三、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主要内容
1、各级水利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和河道管理权限及建设项目规模,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拦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和厂房、仓库、工业及民用建筑物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等涉河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进行审查批准。
2、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批工作由市水利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区县水利(水务)局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各区县水利(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的受理、审批及备案
1、在国家管理的河道(长江及跨省河道)上,其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审批权限的,由当地区县水利(水务)局受理并初审,报市水利局复审(扩权试点县报市水利局备案),由市水利局转报省水利厅审查,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批准;属省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由当地区县水利(水务)局受理并初审,报市水利局审查后(扩权试点县报市水利局备案),再报省水利厅审查批准。
2、在省管河道(沱江)上,其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拦河、跨河或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当地区县水利(水务)局受理并初审,报市水利局复审后(扩权试点县报市水利局备案),再报省水利厅审查批准。
3、在省管河道(沱江)上,其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当地区县水利(水务)局受理并初审,报市水利局审查批准,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4、在市管河道(永宁河、濑溪河、龙溪河)上,其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跨河、穿河建设项目,由当地区县水利(水务)局受理并初审,报市水利局审查批准。
5、在市管河道(永宁河、濑溪河、龙溪河)上,其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除跨河、穿河以外的建设项目,由当地区县水利(水务)局受理和审查批准,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6、在区县管理的河道上,其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由当地区县水利(水务)局受理和审查批准。
五、其他事宜
1、建设单位持有水利部门发给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批准文件后,方可向计划、水利、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审批手续。
2、我市境内其他跨区县河道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由相关区县水利(水务)局在协商基础上按属地管辖;有关事宜协商不成的,由相关区县水利(水务)局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3、在我市境内国家管理河道、省管河道、市管河道以及区县管河道上,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的,由行政辖区所在地的区县水利(水务)局受理和批准。
4、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等活动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5、本通知内容由泸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凡本通知有关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发生冲突或今后国家、省、市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权限分工表》
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权限分工表
管理部门 | 河 流 | 防洪工程 (万元) | 水库 (万m3) | 水电站 (万千瓦) | 码头 (吨) | 建筑物 | 建筑物占地 面积(m2) | 航道整治 (万元) | 其他项目 (万元) |
长江水利 委员会 | 长江及跨省河道 | 5000 以上 | 10000 以上 | 250以上 | 500以上 | 跨河、穿河 | 5000以上 | 1000以上 | 1000以上 |
省水利厅 | 长江及跨省河道 | 河道管理范围内国家审查权限以下的建设项目 | |||||||
沱江 | 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拦河、跨河或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 ||||||||
市水利局 | 沱江 | 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 |||||||
永宁河、赖溪河、龙溪河道 | 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跨河、穿河的建设项目 | ||||||||
区县水利(水务)局 | 永宁河、赖溪河、龙溪河 | 河道管理范围内除修建跨河、穿河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 | |||||||
其他区县 管理河道 |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