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泸州市水利局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水利局文件
泸市水发〔2008〕195号
关于印发《泸州市水利局资产管理办法》的
通知
局机关科、站、室、直属事业单位、监察支队:
为了加强我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监察支队国有资产管理,特制定《泸州市水利局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即遵照执行。
附件:《泸州市水利局资产管理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泸州市水利局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现金、银行存款、物资材料、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会计制度和《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泸市府办发〔2008〕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局直属事业单位科、站、室、监察支队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应收应付款等流动资产和单位价值在500元、800以上的一般设备、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
第四条 资产管理活动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四) 时效性与准确性相结合;
第五条 资产管理实行财务科、监察科监管,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保管、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财务科为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会同办公室做好大宗材料物资、设备的采购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资产帐、卡及日常核算工作。
(四)每年11月——12月,会同办公室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五)全面、准确、完整、及时的向单位领导、财政及国资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监察科为资产管理的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督促退休、调出人员移交保管、使用的资产办公室,协助财务科做好其财务结算工作。
第八条 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为资产保管、使用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管、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承担非自然因素资产毁损相应责任。
(二)协助财务科做好每年年底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第三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九条 现金管理
财务科出纳人员是现金管理主要责任人,严格按国务院12号令《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收取、支付、保管现金。财务科负责人对违规支付现金承担审核责任,会计对现金帐实不相符承担盘点责任。
第十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严格按市财政核准的账户核算银行存款。原则上一千元结算起点上,且不属于现金支付范围的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会计人员应会同出纳人员定期与银行核对存款明细账,月终时,单位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由出纳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十一条 存货管理
成批量购入且不符合一次性列报支出规定的物资材料应纳入存货管理范围。会计人员应指导物资材料保管部门人员实行物资材料入库、出库审批、登记手续,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应收应付往来账管理
会计人员是应收应付往来账管理责任人,要定期清理往来账款,及时清算,避免呆帐。出纳人员是职工借款管理责任人,要督促职工及时归还借款。
职工因公务借款,必须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公务完成后3~5天内,务必还清借款。因工作需要,个别职工可实行备用金管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800以上的专用设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会计人员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卡,做好固定资产核算工作。指导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按有关规定定期做好清查盘点工作,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报废等审批手续,确保账实相符。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审计科负责解释。
主题词:水利 资产 管理 办法 印发 通知
抄送:市财政局。
泸州市水利局办公室 2008 年12月12日印
(共印16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