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通知公告>详细内容

通知公告

关于转发《四川省重点小(一)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3-06-19 17:58 浏览次数: 【字体:

泸 州市 水 利 局

泸市水函〔2008236

泸州市水利局 泸州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四川省重点小(一)型病险水库

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

《关于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水利(水务)局、财政局:

为搞好我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的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将四川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小(一)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水函〔2008885号)和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834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进一步落实责任,规范项目法人组建、严格招标投标、规范监理行为、强化质量与安全管理,加快工程建设与验收,确保全市所有重点小(一)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在与省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规定期限内完工并验收。

附件:1、四川省重点小(一)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关于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00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四川省重点小(一)型病险水库

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三年完成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部署,为搞好我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项目建设和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证资金安全和保障效益发挥,依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重点小(一)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列入《专项规划》的重点小(一)型病险水库原则上不包括1990年以后建成和1998年以来中央已补助投资完成的除险加固项目。

第三条 重点小(一)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地方负总责、部门监督检查、限期完成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建立重点小(一)型病险水库项目责任制度: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二)省级财政部门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等相关工作。

(三)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重点小(一)型病险水库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设单位负责重点小(一)型病险水库项目具体实施。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小(一)型病险水库项目,不得用于《专项规划》以外的项目和规划内前期工作不充分的项目。

第六条 重点小(一)型病险水库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原则上按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总投资的三分之二进行补助。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重点小(一)型病险水库项目的前期工作。有关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安全鉴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组织有关单位对重点小(一)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坝高50m以上的小(一)型水库由所在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大坝安全鉴定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合格资质。重点小(一)型水库的安全鉴定,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重点小()型病险水库安全鉴定成果进行核查。

(二)初步设计: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应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初步设计要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的建设内容,充分论证加固方案的合理性。超出安全鉴定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原则上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

(三)项目审批: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除险加固初步设计由所在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初审意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复并抄送相关部门备案。

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如主体工程确需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并提出复审意见,附属设施的设计变更由项目所在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辖区内重点小(一)型病险水库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建立重点小(一)型病险水库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将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四章 项目计划申报与下达

第九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年度计划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和下达。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规划》内的重点小(一)型病险水库项目,在上一年制定下一年的年度实施计划。实施方案要体现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考虑病险程度重,垮坝失事后影响范围广、损失大,与水库下游经济社会和生态关系密切,除险加固后水库效益明显,且前期工作扎实的病险水库。对遭受洪灾和地震破坏严重的重点小(一)型病险水库要优先安排。

第十条 申报项目和年度计划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鉴定报告书和核查意见。

2、初步设计报告及市级初审意见。

3、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投资的承诺文件。

4、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进度及水库工程管理和养护维修经费等文件。

5、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所在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名单。

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建议。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619号)执行,全部用于规划内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大坝加固、基础防渗、放水设施、泄洪安全、大坝监测等主体工程建设,不得用于非主体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筹措配套资金,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配套资金主要用于中央、省补助资金不足及工程前期工作费用和管理设施建设。凡地方配套资金未足额到位,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将联合予以通报,并调减次年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将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小(一)型病险水库项目严格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落实“三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和完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等级、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确定建设管理人员的数量、质量。各地可根据实际探索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二)地方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要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秩序。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规范招标、评标和定标行为,严格控制邀请招标,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要选配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承担重点小(一)型病险水库项目的监理任务。确实难以落实监理单位的,应采取多座重点小(一)型水库监理业务打捆发包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公示制。全省当年项目选定后,将在省级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前,要在当地主要报纸等媒体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将公示情况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资金最终下达到各项目县后,要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建前、建后张榜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开工管理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各地必须按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的程序、内容、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待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重点小(一)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开工审批文件废止后仍开工或弄虚作假骗取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立即停工,限期整改,整改未完成前将不再安排资金计划。项目建设自开工令下达后一年内必须完成所有项目的建设任务。

第十七条 重点小(一)型病险水库项目原则上应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凡进行施工的项目,必须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严禁边施工、边勘察、边设计的“三边工程”。

第十九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范围及标准由省级水利部门制定。因设计变更等各种原因引起投资计划调整的,须报该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体系,要严把质量关,避免加固工程完成后再发生新的病险,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工。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一条 《专项规划》内的重点小(一)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和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468号)以及《四川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参与。验收结果将于每年12月底上报水利部和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积极推进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长效、良性运行机制。完成除险加固并已消除险情的水库,因管理不善,维修养护不到位,再次成为病险水库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及项目进度、质量、建设、管理等进行监督管理。各市(州)、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监督管理,也要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及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对于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损失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以及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情况定期上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将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销号公告制度,落实除险加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做到加固一批,公告一批,销号一批。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阶段,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国家规定的落实、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及使用、合同执行管理等情况,对违反规定和存在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所在市州及扩权强县试点县(市)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要在年末对项目建设情况、资金到位、管理及使用情况等进行总结,并于每年12月底前联合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凡是所批项目未能全部完成的,或影响工程质量的,或造成工程事故的,均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建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地在抓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同时,要抓紧研究和制定水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方案,与除险加固工程同步实施。要通过提高效率、精简机构和人员、减少费用等办法,降低管理成本。要落实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经费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健全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奖惩办法,加强和改善对水库的管理。要加强水库周边环境及水库水质的管理,做到整治一座水库,确保一方平安,整治一座水库,还一库清水于民,建设良好的水生态环境,逐步完善水库管理的良性体制和机制。

第三十条 对已完成整治任务、验收合格并交付管理的水库,要完善各项工程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水质监测、水费计收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大坝安全和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有关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备案。


附件2

关于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内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建设质量、工程安全和资金安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落实责任制

一)小型项目必须逐座落实政府、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责任人。要明确责任人对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质量、工程安全和资金安全的具体责任。责任人要相对固定,因人事变动,应及时调整。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工程出现质量和安全事故、资金使用管理违规的,实行责任追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项目的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二、规范项目法人组建

(二)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根据国家和部门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程序组建建设管理机构,明确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项目法人组成人员结构要合理,专业性强的技术工作,必须由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从事一般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型项目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三)除险加固项目多、任务重的县(市)或地(市),应推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在县(市)或地(市)范围内组建一个或多个统一的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管理。

三、严格招标投标

(四)对小型项目的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五)严格控制邀请招标,确需进行邀请招标的,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六)采取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法人,可对小型项目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进行打捆招标,引进资质高、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参与项目建设。

四、规范监理行为

(七)承担小型项目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配备监理力量。

(八)监理单位应按照规范和合同的要求,编制监理工作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等监理文件要严格按要求进行记录和填写。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五、强化质量与安全管理

(九)小型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质量与安全管理规定,逐个落实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措施,建立和健全项目法人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控制、政府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参建各方的质量与安全责任。

(十)小型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由项目的竣工验收组织单位负责,并由其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也可采取联合监督的方式,但必须明确责任方。

(十一)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要对参建各方的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和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重要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并提出质量与安全鉴定报告。

(十二)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建设。

(十三)参建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要防止在建水库垮坝失事和群死群伤事件。

(十四)正在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项目法人要按规定制定度汛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正确处理施工进度、质量与水库运用、安全度汛的关系。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好除险加固期间水库的调度运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十五)尚未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科学确定调度运用方案,按规定报批后严格实施。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调度运用方案,加强对病险部位的日常巡视检查。

(十六)加强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提高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能力。

六、加强市场监管

(十七)承担小型项目安全鉴定、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有条件的地方,小型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尽可能由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

(十八)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和出租、出借资质、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一经发现,要依法予以查处。

七、加快工程建设和验收步伐

(十九)各地要按照3年完成任务的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小型项目实施计划,确保3年内完成全部小型项目的除险加固任务。

(二十)小型项目除险加固要优先实施涉及大坝安全的大坝稳定、大坝及基础防渗、泄水建筑物等建设内容。

(二十一)小型项目要参照《水利水电建设验收规程》(SL223-2008)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做好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对主体工程已完工的,要及时进行主体工程完工验收。

(二十二)小型项目应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12个月内完工并验收;所有小型项目应于2010年底前完工并验收。

(二十三)小型项目的竣工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不得随意下放验收权限。具体的竣工验收方案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八、建立长效良性运行机制

(二十四)小型项目在工程建设的同时,要按照水管体制改革总体进度要求积极推进并全面完成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健全管理机构,落实“两项经费”,建立水库长效、良性运行机制。

(二十五)小型项目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水建管〔2002188号),做好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特别是对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库、无专门管理机构的水库,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和指导,确定相应的政府行政领导责任人,落实看护人员和管护经费,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管护工作。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