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案件程序规定的通知
泸州市水利局文件
泸市水发〔2008〕165号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案件程序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依法行政,搞好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经研究,现将我局行政执法案件程序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泸州市水利局办理行政执法案件程序规定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泸州市水利局
办理行政执法案件程序规定
一、立案与调查
各科室、支队、局属各单位在接到举报或从其他渠道获得有违法信息之后,应先进行初查,经初查认为应当立案调查的,应由承办人员提出立案申请事由,填写《水(渔)事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报分管局领导签字同意立案后,开展调查。
二、案件审查与决定
案件调查完成以后,办案人员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案件终结报告和《泸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审批表》一并送水利综合监察支队审查。支队审查时如果发现调查证据不足时,应退回办案单位补足证据,承办单位补足证据后再次送支队审查。支队审查案件后按《泸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的规定,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局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会审。审查完毕,支队将案件送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签字审批后,由办案单位制作发给被处罚单位(人)的《告知理由告知权利通知书》或《告知听证权利通知书》文书,由局长签字同意后发出。然后,再按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结案
案件结案后,由办案人员写出结案报告,经局领导签字后装订归档。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