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水利局关于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的通知
泸州市水利局文件
泸市水发〔2008〕164号
泸州市水利局
关于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渔)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水(渔)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公正和公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泸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员会),现将案审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审委员会成员
主 任:罗章海 (局 长)
副主任:万诗伟 (副 局 长)
张 华 (纪检组长)
成 员:谭德卫 王建新 陈 锋 徐正林 杨先华
罗伦军 张明勇 何建虹 顾亚莉
二、案审委员会在案件审议期间的日常工作由水利综合监察支队具体负责。
三、案审委员会审议事项:
(一)审议由市水利局拟作出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审议由市水利局拟作出的复杂行政处罚案件;
(三)审议局长提出需由案审委员会审议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案审委员会审议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
(一)案审委员会对案件的审议应在案件承办部门的调查终结报告形成后的七日内进行,与审议案件业务有关的成员必须参加,具体的时间、地点和列席人员由案审委员会主任确定;
(二)案审委员会会议由案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对案件的审议采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
(三)案审委员会审议案件至少60%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
(四)案审委员会审议结束后,由案件承办部门依据案审委员会的决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经水利综合监察支队审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局长审定签发。
(五)案审委员会审议后的案件确需变动结论的,由案件承办部门向分管领导提出并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经水利综合监察支队审核后,报局长审定。
五 案审委员会审议案件本着依法、公正、公平的原则,分别发表明确的意见,严格保密规定,参会人员不得泄露审议案件内容。
六 案审委员会审议案件的情况由水利综合监察支队组织记录和整理。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