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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代拟文稿报送工作的通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3-06-19 17:58 浏览次数: 【字体:

泸市府办函〔2008203

市政府各部门:

2007 12 月,市政府办公室对代拟文稿的报送进行了要求,许多部门能按规定报送,但也有一些部门仍存在代拟文稿不规范问题。根据《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要求,现再次对代拟文稿的拟稿、报送重申如下,希各部门严格按此执行,否则作退文处理。

一、凡需以市政府(包括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在代拟文稿时必须使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拟稿笺”(式样附后,各部门可下载使用),不得使用部门自制的拟稿笺,更不得随意设计或更改市政府办公室的拟稿笺。

二、代拟单位应将以下栏目填写完整、清楚:“承办单位”:即为拟稿单位(非部门科室);“拟稿人”:文稿的起草者;“核稿人”:单位负责公文核稿的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拟稿人的办公室电话和手机号码;“主送”、“抄送”、 “文件标题”、“主题词”应逐栏填写完整、准确。部门自身需要的文件份数在份数栏写明“加印”份数。其他审核程序应在单位内部完成。

拟稿人、核稿人、负责人必须对以下栏目提出意见和进行重点审核。“密级”:涉密内容应准确注明秘密等级(即:绝密、机密、秘密,如能标注保密期限的,同时标注保密期限),不涉密内容标注“非密”;“可否上网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拟稿单位必须对文稿提出“可公开”或“不公开”的明确意见,如果属于不公开事项,附不公开的理由说明,以便相关领导对公文上网公开进行审核。

三、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在“承办单位意见”栏上将发文目的、依据、起草情况、要求作简要说明(如内容较多,可另附单页说明),承办部门签署意见时不得将签发栏、会签栏挤占,其他部门会签时应在会签栏内签署意见。

四、各部门办公室应在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及时将文稿送至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秘书科,做到文稿页面整洁。承办人按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修改意见修改过的文稿,应按原送审程序重新送本单位相关人员审核和主要负责人审签。

五、“主送”、“抄送”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应同时附上受文单位名单。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文稿报送 规范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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