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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08年度长江干流泸州段河道采砂许可工作的通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3-06-19 17:58 浏览次数: 【字体:

泸州市水利局

泸市水函〔2008174

关于开展2008年度长江干流泸州段

河道采砂许可工作的通知

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合江县水利局:

为加强我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长江河道采砂活动,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根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水利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长江水利委员会《采砂许可申请书》和市政府泸市府函【2006191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8年度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受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度的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受理时间为200891日至2008915日。

二、受理申请的采砂点必须是确定了长江河道砂石开采权的采砂点。

凡确定了长江河道砂石开采权的采砂点,不得再受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采砂许可申请。

三、取得长江河道砂石开采权的采砂业主,应当向采砂点所在地区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递交书面申请,并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中的内容提交相关材料,同时填写《采砂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

各区县水利局在初审时,对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相关材料经年检并且合法真实有效的,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各区县水利局承诺的办理时效要求,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出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否则视为自行撤回本次申请;待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后,由各区县水利局按要求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各区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报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水利局窗口,经市水利局再审后,上报省水利厅审批发放《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

四、各区县水利局必须与各采砂业主(即采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定《长江河道采砂安全生产责任书》,并抄送市水利局一份。采砂船舶需要出入我市境内的,凭所在地区县水利部门签发的《长江干流河道采砂船舶移动通行证》放行。各地要加强出入境采砂、运砂船舶的管理,坚决制止未持有《通行证》擅自出入我市境内采砂、运砂的行为。

五、各区县水利局要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水利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确保河道采砂安全的通知》(泸市府函【2006191号)文件等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采砂活动具体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依法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非法采砂、违规采砂行为,加大打击非法采砂的执法力度,保障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坚决杜绝采砂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我市省管河流沱江及市管河流永宁河、濑溪河、龙溪河的采砂许可办理参照本通知执行,有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按照市水利局委托各区县水利局工作职责进行管理。

附件:

1、《长江河道采砂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2、《采砂许可申请书》

3、《长江河道采砂安全生产责任书》

4、《长江干流河道采砂船舶移动通行证》

5、《2008年度长江河道采砂点采砂船舶控制数量情况表》

6、《2008年度取得长江河道砂石开采权的采砂业主及采砂点情况统计表》

00八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河道采砂 许可 通知

抄送:叙永县水利局、古蔺县水务局

泸州市水利局办公室 2008年8月20

对:梅建 (共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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