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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泸州市全面强化河湖长制工作要点

来源:泸州市河长制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5-24 17:14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根据《泸州市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泸委办发电〔2017〕33号)、《泸州市贯彻落实〈全面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实施方案》(泸委办发〔2018〕16号)工作安排,持续强化全市河湖长制,统筹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协同共治,推动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和休养生息,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3年度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大力推动“四化同步、城乡融合、五区共兴”战略部署落地落实,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作为鲜明导向,持续强化河湖长制,统筹推进流域综合治理,持续复苏河湖生态环境,纵深开展“清河护岸净水保水禁渔”五项行动,加快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努力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

(二)主要目标。

按照“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和”的标准,在全市建成一批幸福河湖。水域岸线管控不断增强,河湖“清四乱”工作常态化规范化,侵占河道、破坏航道、妨碍河道行洪等问题实现“动态清零”。全市地表水水质优良(国考省考断面)比例达到国家和省级目标要求。水资源节约保护更加严格,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2.73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2.4%、10.8%。河湖生态环境持续复苏,全市河湖生态流量达到国家和省级要求,长江、赤水河、沱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止生产性捕捞工作成效持续巩固提升,水生生态不断恢复,全市湿地保有量总体稳定。

二、工作要点

(一)清河。

1.持续开展小水电分类整改。

深入推进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按期完成赤水河流域小水电整改年度任务。持续开展水电站风险隐患排查,加强水电站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竹业局,各区县)(分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2.做好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管工作。

优化升级各级监管平台,动态完善重点监管电站名录,按照“查、认、改、罚、回头看”等环节要求对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水电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竹业局,各区县)

(二)护岸。

3.开展河湖突出问题清理整治。

进一步规范工作制度、完善整治标准、明确工作责任,在全市河湖常态化规范化开展河湖“清四乱”。对在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内有防洪任务的河湖,全面排查妨碍河道行洪的10类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清理整治,保障行洪通畅。(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县)

4.不断强化河湖水域岸线管理。

持续巩固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结合管理需要,因地制宜推进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外河湖(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下湖泊)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和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岸线规划编制,同步完成成果入库及公告等工作。全面强化涉河建设和涉河有关活动监督管理,严肃打击违法违规侵占或损害河湖水域岸线行为。(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区县)

5.依法规范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推进河道采砂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依法审查、执行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实施方案。推进河道采砂信息化建设,全面使用河道砂石信息系统和采运管理单信息平台,推进河道采砂许可电子证照办理,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持续开展全市河道违法采砂和侵占岸线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防止非法采砂反弹。严厉打击使用不具备条件的船舶从事采运砂作业。(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打击河道非法采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

6.加快推进主要支流和中小河流治理

加快推进主要支流和中小河流治理任务,完成2023年拟实施的主要支流和中小河流治理任务。(责任单位:市水务局;有关区县)

(三)净水。

7.深化跨界河湖联防联控

加强与周边市(区县)跨界河湖联防联控工作。贯彻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常态化开展联合巡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持续推进跨界河流“三排”“四乱”专项整治行动。(责任单位:市河长制办公室;各区县)

落实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财政奖励政策措施,开展长江、赤水河、沱江等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林业竹业局,各区县)

8.加强农村水环境治理

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分类治理,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到年底实现全市79%以上的行政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生活污水乱排现象得到有效管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和人才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各区县)

9.持续推进港口码头污染防治

继续推进绿水绿航绿色发展五年行动方案,全面提升船港防污设施,重点推动集装箱船、多用途船和600总吨及以上干散货船的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工作,到年底基本完成集装箱船、1200总吨及以上干散货船和多用途船的改造工作。持续推广应用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的转运率、处置率达到90%以上。巩固做好非法码头整治成果,确保非法码头“动态清零”。(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务局、泸州海事局,有关区县)

10.提升水环境治理能力建设

督促各区县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规范设置审批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酒业发展局,各区县)

11.持续巩固水质达标成效

对水质已稳定达标河流,推动持续稳定达标;对未达标断面,因河施策、系统治理,尽快实现达标。加强水库水质治理与保护,促进水库水质按功能达标。(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林业竹业局、市酒业发展局,有关区县)

12.巩固提升污染防治成效

组织实施“三磷”污染整治攻坚行动,强化控制和削减总磷污染。督促相关园区加快推进涉水问题整改,强化污水处理运营监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园区管委会,有关区县)

13.继续抓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

以落实《泸州市城镇生活污水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实施方案(2021—2023年)》为抓手,持续推动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到年底市级中心城区生活污水收集率处理率达到97%,县城生活污水收集率处理率达到93%,建制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以上。(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区县)

14.提升城乡垃圾治理能力

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加快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地区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和模式,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行政村覆盖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县)

15.规范污水垃圾处理运营管理机制

强化监督考核,完善以污染物削减绩效为导向的考核激励机制,促进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健全污水“厂—网—河(湖)”、垃圾“收—运—处”一体化运行维护机制。推进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智能化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系统调度和事故预警等功能,确保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积极推广以县域为单位引入专业企业整体运营管理的模式,着力解决建制镇污水处理运行难题。(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县)

16.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

全市县级及以上城市全面排查新增黑臭水体及返黑返臭水体,及时纳入黑臭水体清单并公示,限期治理。对已完成治理的城市黑臭水体,生态环境部门在第二、三季度组织开展水质监测,7月5日、10月10日前分别将第二、三季度水质监测数据填报信息系统。(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

17.持续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继续巩固农药、化肥减量增效成果,大力推广清洁养殖,坚持雨污分离,推广普及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清洁养殖工艺,到2023年底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8%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保持在97%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0%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

18.积极推进幸福河湖建设

选取河湖管护基础条件好、河湖健康评价已开展且评价结果为健康及以上、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湖城镇建成区段开展“防洪保安全、优质水资源、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先进水文化”的幸福河湖建设。(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县)

19.加快推进全域美丽河湖建设

探索生态修复,因地制宜开展水体内源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增强河湖自净功能,开展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试点相关工作。加强“三水统筹”,开展城市公园水体专项整治,建成一批集“水清、畅通、岸绿、水魂”的美丽河湖,打造惠民亲水生态景观和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建设美丽河湖,积极创建国家和省级水利风景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县)

(四)保水。

20.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开展重要河湖、重点水库、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和评价。强化规划水资源论证,严格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节水评价,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双控。编制主要江河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督促河道内水工程严格落实下泄流量管控要求,确保重点河湖控制断面生态流量达标。稳妥有序推进泸县区域水权与水价改革工作。制定《泸州市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推动水权交易。建立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市级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水工程防洪、供水、生态、水力发电、航运等调度矛盾。(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

贯彻落实《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组织实施四川省“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以县域为单位,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推动非常规水源利用,积极开展节水载体创建,促进市、县两级用水效率达标。(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

21.持续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

建立健全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城乡一体化供水模式,推进跨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联防联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各区县)

22.大力推进水土保持

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完成年度新增水土流失治理任务,抓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严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推进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落地落实,规范生产建设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区县)

23.持续推进河湖生态修复

科学开展国土绿化,加强天然林保护和退化天然林修复,强化水源涵养功能。推进沙化土地、石漠化土地,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加强生态保护。严格落实湿地保护法,持续加强湿地资源管理,强化湿地保护执法。加快推进赤水河沿岸水源涵养生态保护和修复等重点工程,持续在重要湿地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责任单位:市林业竹业局;市水务局,有关区县)

24.切实加强水利工程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

坚持建管并重,严格落实各方责任,按期完成工程安全鉴定,加快推进病险水利工程除险加固。加强水利工程监测预警设施建设,推进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确保安全长效运行,充分发挥其在防汛减灾、供水保障和农业灌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有关区县)

(五)禁渔。

25.严格落实长江流域禁捕制度

深入落实禁捕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执法监管,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推进长江流域水生生态修复。落细落实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措施,严格执行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制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捕捞水生野生动物行为。(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竹业局,各区县)

(六)工作保障。

26.夯实河湖长制基础工作

提升市级河湖长制信息化程度,持续完善市级基础数据底板建设工作,积极配合省级开展河流数字孪生流域建设试点工作。全面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工作,基本完成县域河流河湖健康评价任务。按照河湖健康评价结果,继续修编“一河(湖)一策”,将重点工作纳入年度河湖长制工作清单。(责任单位:市河长制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审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林业竹业局,各区县)

27.强化依法治理

落实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长江保护法、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涉河湖法律法规,严格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各区县)

28.加大审计监督力度

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和资源环境审计中重点关注河湖长制工作推进情况,对赤水河、沱江、大陆溪、古蔺河等重点流域的涉水环境问题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推进流域环境持续改善。(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市河长制办公室)

29.深化考核改革工作

开展2023年河湖长制市级考核工作,采用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各地严格落实河湖长制考核制度,县级河长组织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下一级河湖长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河长考核到人。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作为对被考核对象开展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市河长制办公室、市级河长联络员单位;市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

30.深化暗访督查工作

加强暗访督查工作管理,确保暗访工作更加规范、高效、科学。加大与周边市(区县)联合暗访的力度,优化联防联控机制。(责任单位:市河长制办公室、市级河长联络员单位;市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

31.深化河湖长制考核激励及示范引领

根据市级年度考核结果,对考核综合排名靠前、进步明显的区县给予一次性资金激励,用于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对河湖长制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强化基层河湖治理,在全市深入推广总结基层河湖管护“解放模式”。(责任单位:市河长制办公室、市财政局;各区县)

32.召开市级重大会议

适时召开市总河长全体会议、全市河湖长制工作推进会议和市总河长办公室主任会议,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河湖长制部署要求,通报全市河湖管理保护治理成效,交流经验做法,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责任单位:市河长制办公室;市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

33.加强宣传培训力度

    全面加强河湖长制工作宣传,构建执法与监督紧密联系的互动宣传交流机制,不断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护水治水热情。持续开展“七进”“最美家乡河湖”“优秀河湖卫士”等活动,形成争做河湖管理保护践行者、组织者和示范者的良好氛围。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基层河湖长能力水平。(责任单位:市河长制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各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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